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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动态
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点就医
浏览数:16329次 2017-11-02

各位参保人:

根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的相关要求,201811日起,参保人须在选定的两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定医疗机构确认

参保人2018年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二家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参保人门特待遇定点就医的两家选定医疗机构。如无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以后年度均默认在该两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门特待遇。

已办理长驻()异地就医申请及门特市外就医申请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 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可办理一次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或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社保机构或驻院医管办应即时办结变更手续,并出具《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确认单》给参保人签名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办理后即时生效,参保人在新选定医疗机构新发生的门特费用即可纳入医保报销。

三、 门特待遇结算

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按规定纳入核报。同时享受门特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不予核报,但不影响其门诊慢性病种待遇。

四、 其他相关事项

(一)享受6种重症精神类病种的参保人暂不实行选定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二)本文提及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三)办理门特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时,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