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RETURN
医保动态
工伤保险职工治疗须知
浏览数:8536次 2021-09-18

工伤保险职工治疗须知

    

、就医原则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签订佛山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就医须知

(一)工伤职工到佛山市内已联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院收费窗口办理工伤入院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欠保费、交通事故、无参保、涉及第三方责任等情况除外),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就医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二)工伤职工在结算时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与就医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商办理挂账手续先垫付费用,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符合工伤保险直接结算条件的应在医院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全额垫付费用后,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费用零星结算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所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工伤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到佛山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全额垫付费用后,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零星结算

    三、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标准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项目目录、工伤辅助器具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或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发生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标准执行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二)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三)医疗就诊中发生的超标准超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延续治疗、职业康复或其他选择性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2.在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本市辅助协议机构不能提供的除外);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